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两部门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通知称,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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