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外把手应能开启车门!汽车门把手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稿发布

9月24日,据工信部网站,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对《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到,综合标准前期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国道路交通实际特点及汽车行业的技术现状,开展本标准编制工作。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提升汽车门把手的安全性能,持续推动我国汽车安全水平,服务和促进汽车被动安全技术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征求意见稿提到,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此外,每个车门的车门外把手在任意状态时,相对车身表面应具备手部操作空间,该操作空间应不小于60mm×20mm×25mm。

征求意见稿特别说明,本文件针对汽车车门外把手的事故后功能、布置位置及手部操作空间,新增了相关要求,从而提升救援的便利性。

关于车门内把手,征求意见稿提到,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应能在不借助外部工具的情况下,通过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释放门锁并开启车门。若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车门内把手。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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