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今天,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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