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孙旺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叶建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涂林、董晔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免去周勤(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王福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喀什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张春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喀什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任命李长青、张启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喀什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
任命刘一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田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免去巩波、李诚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喀什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冉彦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田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职务。
(二)
决定免去田琦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三)
任命李永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监察委员会主任;
任命李秋航、刘飞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马延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李蕾(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郑荣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明月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陈好友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王永鹏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李明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刘喜燕(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刘伟(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刘旭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窦青林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王海东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毅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四)
任命叶敏(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
任命李宁宁(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刘廷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李健鹏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张琦(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张玉祥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张伟卫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刘玲(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任命葛阳(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蒋益荣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白雪(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罗敏(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胡少丽(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刘英(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任命薛红芹(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娟(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蒋双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周健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徐瑜(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付天华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蒋子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任命买买提艾力·多勒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苗艳红(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孟艳霞(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安外尔·麦图迪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陈婷(女)、古再丽努尔·约麦尔(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阿不力孜·沙吾提、努尔比亚·依明江(女)、恰德克·肯杰别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鲁红梅(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闫保生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贾朝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姚春辉(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管仁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丽灵(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杨新兰(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万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努尔阿吉·图拉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努尔妮萨·阿卜杜拉(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宋文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五)
任命熊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许丰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奥古丽罕·亚森(女)为新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陈蕊(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马静(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刘霞(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员;
免去林永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孙继刚、周哲宇、黄晓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雷建荣、任玉梅(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段婷婷(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马楠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