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原书记罗保铭被判15年:受贿超1.13亿已全部追缴

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保铭受贿案,对被告人罗保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罗保铭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简历显示,罗保铭为汉族,出生于1952年10月,天津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学位,1969年5月参加工作,197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罗保铭曾在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任班长、排长、副指导员,后进入天津市无线电元件三厂工作,1978年考入天津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1981年,罗保铭毕业后进入共青团天津市委工作,4年半即升至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1992年,40岁的罗保铭被任命为天津市大港区委副书记,后任代区长、区长,1994年开始区委书记和区长“一肩挑”。

1995年,罗保铭开始担任天津市商业委员会主任,根据最高检通报,他就是在此阶段走上了贪腐之路。1997年,罗保铭晋升为天津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2001年7月,49岁的罗保铭调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成为副部级干部。2007年1月,他获任海南省代省长,一个月后高票当选省长。2011年8月,罗保铭正式成为海南省第九任省委书记。

2017年4月,罗保铭卸任海南省委书记,退居二线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3年3月退休。2024年7月25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罗保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2025年1月24日,罗保铭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经查,罗保铭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与政治骗子不正当交往,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和恶劣政治影响,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重要干部任用上听任亲友“推荐”干预,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纵容亲属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大操大办丧事,长期无偿接受企业提供的高档服务;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5年6月,罗保铭被提起公诉。9月17日,上海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保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保铭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被告人罗保铭利用担任天津市商业委员会主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南省省长、海南省委书记、十二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商业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亿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罗保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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