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韩帅博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依循“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体制架构,售电侧改革、输配电价改革、增量配电改革等改革任务也全面启动。其中,增量配电改革由于其对于电网行业体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被行业内外重点关注、寄予厚望。
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公布5批次459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截至2021年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共向213个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颁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试点取证率40%。6年来的增量配电改革实践,一方面成果与成绩斐然,另一方面困难与挑战重重。取得的改革成果与改革预期成效间还有差距,与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期待还存在落差,改革中暴露出的热点、难点、堵点尚未解决,影响了改革成效的显现。
尊重和落实增量配网企业市场主体的基本合法权益
当前,制约和阻碍增量配电改革工作的根本症结在于尊重和落实市场主体的基本合法权益不到位,具体而言,即为增量配网企业的经营权、发展权、收益权未得到完全保障。
一是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提出的“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原则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在新的市场主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原有供电主体不应在相同区域内再开展供电业务,同时,国家相关文件也已经明确了存量电力资产的处置方式。
然而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部分区域的原有供电主体对存量电力资产处置及存量客户移交不够积极,甚至一些地方还存在原有供电主体明知供电营业区域已划归新的市场主体,却依然在新的市场主体获批的供电营业区域内发展开展经营活动,导致一些改革试点区域内出现新、老供电主体交叠经营,交叉供电、重复建设和资产利用率低、电力客户无所适从的局面。这不仅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营造成了安全风险和不利影响,也从事实上侵害了新的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
“预将阅读全文,请订阅《能源高质量发展》杂志,订阅电话15910626987”
【责任编辑:刘澄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