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一审被判11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受贿案,对被告人麻绍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麻绍敏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麻绍敏利用担任原县级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石阡县委书记,思南县委书记,原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绍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麻绍敏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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