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表示,以2030年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为目标,遵循“先增量后存量、先商用后户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有序、分类地推动分布式光伏入市,最终实现与集中式新能源的入市电量比例相同,逐步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承担系统调峰、调频等消纳成本。
文件提出,原则上,工商业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应按照规划逐步参与市场,鼓励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自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特点、电压等级、分类及并网时间等因素,建立差异化入市机制,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进入市场。
以下为工作方案:
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分布式光伏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更好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于分布式光伏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加快完善市场分时电价形成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优化市场规则、规范业务流程,服务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促进新能源健康发展和全社会低碳转型。以2030年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为目标,遵循“先增量后存量、先商用后户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有序、分类地推动分布式光伏入市,最终实现与集中式新能源的入市电量比例相同,逐步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承担系统调峰、调频等消纳成本。
二、市场机制
一)明确分布式光伏分类
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分为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和自然人户用三类。其中: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企业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原则上,工商业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应按照规划逐步参与市场,鼓励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自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二)分布式光伏入市方式
1.直接参与市场方式
分布式光伏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方案,以发电主体身份报量、报价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直接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获得绿色环境权益价值。
2.由聚合商聚合参与市场方式
具备相应资质的聚合商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可聚合一家或多家分布式光伏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价值。
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方式
未直接(聚合)参与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根据同类型电源市场均价进行结算,作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作为价格接收者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主体暂不能参与绿电交易。
三)推进时序
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特点、电压等级、分类及并网时间等因素,建立差异化入市机制,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进入市场。原则上推进时序如下:
1.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2024年开展入市试点,鼓励采用聚合方式参与市场,按上网电量的20%入市。
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7月1日起,全部存量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鼓励分布式光伏采用聚合商聚合方式入市,也可直接入市。
2026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须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模式、入市比例与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相同。
2027年1月1日起,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面进入市场,入市比例逐步扩大至与集中式新能源一致。
2030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规范新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主体管理,非自然人备案项目按时间节点要求进入市场;存量项目按照后续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备案主体变更。
2027年实现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参照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入市交易。
2030年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3.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鼓励其自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责任编辑:李扬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