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22年1月以来,该公司总经理长期未在公司实际履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警示函显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李扬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