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000683)11月8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1 年1 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就其与远兴能源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事项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就乌审旗国资与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参股子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2022 年 9 月,远兴能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0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2021 年 1 月,乌审旗国资将蒙大矿业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蒙大矿业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 21.06 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差 额 22.24 亿元。2022 年 1 月 17 日,蒙大矿业收到一审判决书。该诉讼对公司的 实际影响金额为 17.9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年末净资产的 14.78%。公司未及时 对该诉讼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披 露蒙大矿业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4.1 条的 规定。
2023 年 8 月,远兴能源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2023〕9 号)和《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 号),内蒙古证监局认为远兴能源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且公司董事长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远兴能源董事长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远兴能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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