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股东陈渊技、龚建芬接警示函 减持股份过程中存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能源网 2024年12月04日 18:25
2024-12-04 18:25 来源:中国能源网

12月4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二人在减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12月4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二人在减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公告显示,陈渊技、龚建芬系江南奕帆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江南奕帆股份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江南奕帆于2022年8月1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披露陈渊技、龚建芬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龚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江南奕帆股份20,000股,该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之间,因主动减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陈渊技、龚建芬合计拥有江南奕帆权益的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例达5.42%,陈渊技、龚建芬在江南奕帆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江南奕帆2023年报显示,公司股东宋益群于2023年7月5日因未及时参照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55,020,800计算减持比例,操作失误导致违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多卖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5,892股,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0.0107%,减持均价为51.57元/股,违规减持金额为303,850.44元,违反了“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1%”的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江南奕帆的主营业务为专业定制化微特减速电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输配电行业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产品应用于输配电高压开关和房车配件领域。

2021年7月7日,江南奕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933.35万股,发行价格为58.31元/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3733.35万股。


【责任编辑:李扬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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