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江苏洛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洛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洛德汉蓉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洛德景蓉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过程中,未就实际投资项目与推介材料中拟投项目发生变化向投资者进行及时说明,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洛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李扬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