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消息,上交所公布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号)、《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5号)、《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6号)、《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7号)、《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600256.SH)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 26.29 亿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来看,2021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 亿元,余额 3.9 亿元;2022 年发生额 8.94 亿元,余额 4.39 亿元;2023 年发生额 13.44 亿元,余额 7.79 亿元。2024 年 1 至 8 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 7.79 亿元,截至 8 月末资金占用款项全部归还,但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损害公司独立性。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2012 年 8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职)、阳贤(2023 年 3 月至今任职)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纪律处分决定为:对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广汇能源,以及时任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李扬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