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12月12日,安徽省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安装充电桩审批“松绑”,该《办法》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按照大多数地方现行规定,安装充电桩基本都需要办理备案审批、只有山西、武汉等地规定了部分情况或特殊情况的免审批方式,而特安徽新出炉的《办法》,则是在更大程度上放开了建桩审批,堪称一次新的突破。
面向堵点精准发力
对于许多地方的电动汽车用户而言,安装充电桩要求多、手续繁杂始终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而《办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助于破解“安桩难”问题。
《办法》要求,要协同推进市、县、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保障全省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并提出,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交枢纽站或停保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在供电电源允许的情况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区域,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专用充电设施或换电设施;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国省干道、省界收费站等,探索建设集油、气、电、氢等多种能源供给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在县城、郊区、乡镇、乡村旅游重点村及偏远地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公用充电设施。
其中提出,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鼓励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支持开展智能有序充电试点。
其中还规定,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各类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办法》指出,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举措具体有利实施
出于安全、高效、便捷等因素考虑,《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本省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二是省内公用充电设施、专用换电设施,应全部接入安徽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省级平台。
三是加快建立智能化、便捷化的全省“充换电一张网”,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省、市二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体系。省级平台应对各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主管单位开放本市数据查询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其中还提出,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管理系统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统筹兼顾便利用户
围绕便利用户使用,《办法》提出了多项举措或要求。
其中要求,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
《办法》强调,各市应积极创新商业模式,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统筹用好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支持各市结合实际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其中还规定,相关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一是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是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是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四是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记者了解到,此前,武汉、山西出台的相关措施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居民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的《办法》不仅在政策上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其实质是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便利。”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刘瑞向记者表示,在当前新能源汽车正在发力的新阶段,破解消费者充电基础建设领域存在的堵点,既是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满意度的务实举措,也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对于产业发展和拉动消费都有实际意义。
【责任编辑:刘澄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