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发展规划不能与生态保护红线割裂
来源: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1年07月01日 10:45 作者:韩逸飞
2021-07-01 10:45 来源:能源高质量发展 作者:韩逸飞

我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内容的重要文件有两个。生态保护红线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约束能源建设项目的开展。能源规划要与生态环保协调融合 目前。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一个五年,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期和窗口期。“十三五”时期,能源产业发展百花齐放,但也存在着产业发展主要方向不甚明晰等问题。而相较“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与其既有着持续性的发展关系,又有诸多新型的目标和内容。

能源规划要与生态环保协调融合

目前,在多地发布的“十四五”能源规划建议稿中,大都强调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并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同时建议稿也纷纷提出,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能源发展为何要走绿色低碳路线?这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联系。目前,我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内容的重要文件有两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17年发布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对于生态保护红线给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发展思路,例如,指出要在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出台相应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

另一个重要文件是《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国家自然资源督查机构与生态环境部要按照相应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和监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31个省份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那么,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是就是“禁区”,任何项目都不能上马了?近日,在由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主办的“没有空谈煤油控”系列沙龙之“‘十四五’能源规划的若干建议”上,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能源环境政策研究部副主任冯相昭指出,这种想法是片面而不正确的。“我国社会经济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一些发展模式、生态生活方式曾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压力,所以,需要创新生态环境管理的制度。现在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现阶段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生态环境统一监管的要求,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的生态空间。”冯相昭说,“生态保护红线虽然有它的刚性,但也并不是说一成不变,它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动态调整的。如果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确实要建设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红线可以在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审批后,进行适当调整,但绝不是单纯为了某些项目撕开口子,任意变更。总之,生态保护红线总体格局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要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冯相昭认为,“十四五”能源规划的基础,应该是能源和环境的相互协调和融合。“生态保护红线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约束能源建设项目的开展,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别是在生态红线保护领域,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调查、监测预警、评估考核、问题查处、监督执法、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制度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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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澄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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