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24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据了解,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近年来,随着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税款的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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