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明确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矿业权出让底价应遵循市场规律,接近矿业权在公开、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出让人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起始价。在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时,出让人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底价确定的重要参考,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确定底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内的矿种矿业权底价评估值不包含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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