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汽集团与北京汽车制造厂(下称“北汽制造”)之间围绕“北汽”相关标识的纠纷,近日以一审北汽集团胜诉告一段落。不过,北汽制造已提起上诉。
两家企业纠纷的事实并不复杂。北汽集团与北京汽车制造厂同源,2015年北汽集团对外转让了旗下北汽制造的股权。2021年起,北汽制造在车型及宣传中开始使用“北京”标识并强调“北京汽车工业传承”,由此引发了北汽集团的不满以及起诉。
这场持续至今已超四年的“北汽”相关标识之争,是一场关于历史遗产所有权、品牌价值归属权的博弈。无论结果如何,它都证明了一件事:企业的“分家”绝非一纸股权转让协议所能了结。当有形资产完成分割,无形的品牌遗产如何界定,有可能成为后续更棘手、更持久的难题。
“北汽”来自哪里
1951年,北汽制造诞生。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创建的第二家大型汽车企业,北汽制造承载着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化的早期探索使命。
真正奠定“北汽”相关标识国民认知的,是1965年北汽制造成功试制的212越野车,该车是中国第一台自主研发的越野车,累计生产超百万辆,成为几代中国人的集体记忆符号,也成为北京国有汽车工业的代表性符号。
1973年,北京市汽车工业管理体制调整,北汽集团前身北京汽车工业公司成立,成为北京国有汽车工业的主体。2001年重组改制,北汽制造更名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2007年,北汽制造的股权资产被划转给北汽控股(2010年更名为北汽集团)。2010年,北汽控股以包括北汽制造51%股权在内的资产出资成立了北汽股份。
最初,北汽制造是以北汽控股优质资产的身份被置入北汽股份的。但事与愿违,北汽制造由于产品老化,经营状况逐渐恶化。2012年,北汽制造又重新由北汽集团直接持股。数据显示,2014年度,北汽制造营业收入为14.49亿元,净亏损高达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88亿元。
2015年,北汽集团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所持北汽制造51%股权,接盘方是已持有北汽制造49%股份的民营企业——北京汽车装配厂。2016年工商变更完成后,北汽制造彻底成为一家民营企业。
一位北汽集团内部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北汽制造股权这次对外转让只涉及工厂层面,相关核心专利技术并未一起转让,但在名称使用层面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脱离北汽集团后,北汽制造开启了民企主导的流转历程。2020年5月,富路集团通过青岛富路实现了对北汽制造的间接控股。富路集团是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领域的龙头企业,彼时低速电动车正面临政策收紧的压力,北汽制造拥有包括越野车在内的多种车型的生产资质,而富路集团意图借北汽制造切入正规造车行列。
2023年,北汽制造又迎来一轮股权变动。作为全球最大的铝材生产商之一,魏桥集团通过控股富路集团,将北汽制造纳入自己的产业布局。入主北汽制造,是魏桥集团从纺织、铝业等传统制造业向新能源领域转型的重要布局。
纠纷因何而起
2015年股权切割后,北汽制造与北汽集团曾有过短暂的“和平期”。这一平衡在2020年北汽制造总部被富路集团搬迁到青岛后打破,北汽制造新管理层敏锐察觉到“北汽”相关标识的市场价值,并进行了一系列品牌“溯源”宣传。
在北汽制造官网上,“企业简介”一栏强调:北京汽车制造厂是中国汽车工业的先驱和北京汽车工业的摇篮,成立73年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2021年,北汽集团方面曾表示,北汽制造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北京豹、BJ212、北汽勇士系列汽车产品上未经授权直接印制了“北京”商标,使用的位置通常位于车头、车尾等较为显著的地方,清晰可见。并且北汽制造还在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签上,明确写明其汽车产品的品牌为“北京牌”。北汽制造还在其销售场所,将“北京汽车”商标作为店铺门头以及店内装饰。
2021年至今,北汽集团多次起诉北汽制造侵权,理由包括:北汽集团承继了北京汽车工业的历史、资产以及品牌,在中国汽车制造历史以及汽车行业现今格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业界享有极高知名度,旗下拥有北京汽车等知名企业与研发机构,获得多项奖项。北汽集团对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汽制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恶意,并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双方对于“北汽”相关标识的争夺在法庭之外也很激烈。公开信息显示,北汽制造曾对北汽集团申请的“北汽212”“BJ212”商标提出异议,这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2025年11月,北汽集团发布声明称,其已收到人民法院就某汽车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的一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该企业使用“北汽”及含有“北汽”字样的标识,损害了北汽集团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并需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判决书提到,北汽集团长期在交易文书、媒体报道、自媒体宣传等各类商业活动中持续、广泛使用“北汽”“北汽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并持有多项“北汽”“北汽集团”相关商标。经过数十年发展,“北汽”“北汽集团”企业简称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具有明确的商业标识意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
为何纠纷持续四年才有一审结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鼎亮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争议各方需要准备的证据量巨大,既要固定对方在整车、官网、招商广告里使用“北汽”“北京汽车”字样的证据,有可能还要做消费者混淆度问卷、销售数据审计、商誉贬损评估等各方面工作,并且要对举证工作进行公证固定。法院对于证据较多的案件可能还会单独组织多轮质证,对于专门问题可能还需组织专家证人或专门鉴定。
未来何去何从
面对一审结果,北汽制造发布声明称,其已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针对北汽制造方面的上诉理由,经济观察报致函北汽制造,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北汽集团在这起纠纷中应吸取的重要教训是,未来在进行资产重组或剥离时,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的清晰划分和保护。”中国金融智库特邀研究员余丰慧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鹿客岛科技创始人兼CEO卢克林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对于北汽制造而言,一审判决是转变营销方向的契机,可以考虑把预算从“蹭名牌”转向自建IP,传播端放弃“老北汽”叙事,用新口号,“只有彻底断乳,才可能长出肌肉”。
值得注意的是,与北汽集团起诉北汽制造类似的纠纷,并不罕见。此前,围绕“长航”这个简称的使用权,国内两家大型航运公司就打过一场持续多年的“名字争夺战”。
2015年,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下称“长航集团”)在卖掉旗下子公司长航凤凰的股份后,发函要求长航凤凰名字里不能再用“长航”二字,但长航凤凰收到函后没有改名。长航集团认为,“长航”是其用了好几十年的简称,在航运界人人皆知,是一个金字招牌,长航凤凰现在与长航集团没关系了,还用“长航”二字,就是混淆市场,属于不正当竞争,必须改名和赔钱。
2023年,二审法院判决,“长航凤凰”必须限期改名,新名字不能再出现“长航”二字,但不用向长航集团赔钱,因为问题根源在于长航集团自己没写清楚——当初同意“凤凰”在企业名中用“长航”二字时,没有在合同里约定使用期限或退出条件,这是长航集团自己商业安排上的疏忽。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企业必须认识到,品牌、商标、简称等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或资产剥离时,应制定详尽、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期限、限制条件以及违约责任。既要在法律层面上做到无懈可击,还要考虑到未来市场变化和企业战略调整的可能性,预留灵活应对的空间。
卢鼎亮提醒,有时企业股权交易各方可能在交易时就存在较大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列“品牌过渡条款”,例如约定2至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被许可人只能按既有方式使用,不得申请含特定元素的新商标、不得扩大商品类别。争取在“物理”产权分离的同时,厘定“品牌”产权的清晰切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