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均为6000元/吨·年

12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均为6000元/吨·年。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根据固定污染源管理权限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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