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1日)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
组织代理机构自查的内容包括:
(一)不符合执业许可和备案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的人数以及资质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情形);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全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全部已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
代理机构还应排查是否存在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住所)不一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情形。
(二)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排查本机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三)未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
(四)出租出借代理资质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或者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技术交底书编造专利申请,出于不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代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代理恶意“撤三”等行为。
(七)弄虚作假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伪造地理标志史料,通过购买或者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等,以及在代理业务中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冒用政府机关名义和官方标志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本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