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致2.42亿元损失信息未及时披露,岱美股份被警示

因未及时披露

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岱美股份被警示及监管警示

岱美股份12月12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岱美股份因子公司岱美墨西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当地时间2025年5月11日发生火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4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8.02亿元)的30.17%,属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肖传龙作为岱美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岱美股份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岱美股份、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2月12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指出,岱美股份未及时披露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肖传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岱美股份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肖传龙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岱美股份主要从事乘用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汽车零部件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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