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男子邹某在酒吧搭讪认识女子补某,在酒吧喝酒后,邹某又将补某带至家中继续喝酒,随后补某在邹某家中床上休息。男子邹某趁补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关系并发文在微信群中炫耀。女子补某酒醒后询问邹某对其做了什么没有,被邹某否认,但补某后来收到了聊天记录截屏发现自己被强奸,随后报警。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邹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检察机关指控称,今年4月某天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邹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某酒吧饮酒,遇到被害人补某,邹某邀请补某共同饮酒,邹某、补某等人在饮酒后,邹某将补某带至自己家中,邹某与补某继续饮酒。当日6时许,补某醉酒倒在邹某床上休息,邹某趁补某醉酒之际,强行与补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微信群中发送其与补某发生性关系的文字进行炫耀。
一审法院后查明,被害人补某当日13时许酒醒后询问被告人邹某有没有对她做什么,邹某回答没有做什么。但是在当日下午,被害人补某收到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信息,随后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强奸。邹某随后在自己家中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此外法院查明,被告人邹某未赔偿被害人补某,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而邹某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到,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邹某及其家属出于愧疚,主动和被害人进行联系,愿意对其进行赔偿,希望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因被害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人邹某家庭条件困难,其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行为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将与被害人补某发生性关系的文字及相关睡觉照片与活动视频发至微信群,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提出邹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邹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