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入三审,学者呼吁明确公民环境权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审议备受社会关注。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表示,应当把公民的环境权写入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蔡守秋曾参加《环境保护法》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多次组织和主持全国性环境资源法学会议及环境资源法学国际会议,是建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

蔡守秋表示,“对公众(公民)只讲责任与义务,不讲权利,不符合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2021年10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第48/13号决议,承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权。截至2020年,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56个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环境权,有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

“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蔡守秋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应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公民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图为某地一个生活垃圾填埋场。摄影/章轲

蔡守秋说,历年来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文件和讲话中,也体现了公民环境权的基本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9月9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环境权利”作为独立的人权类型并明确了多种保障方式。

蔡守秋表示,当前,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存在“重公民环境保护义务、轻公民环境保护权利”的倾向。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虽然将生态、生态系统、生态的保护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却忽略了对生态法至关重要的“生态环境权”的法典化。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没有提及广大公众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权利,却规定了排污权,给公众的印象是赋予污染者排污的权利。”蔡守秋说,在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中,一般称“排放指标交易”,准确地讲是“富余的或节余的排污指标交易”或“富余的或节余的排污削减量交易”,很少称“排污权”。《环境保护法》对作为超额削减排污量的积极治污劳动成果的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和范围,实际上是严格限制排污行为,而不是承认或赋予排污权。

“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公众环境权,取消‘排污权’的提法。”蔡守秋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参考国际经验,首先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清洁、美好、适宜生态环境的权利,然后从依法、清洁、美好、适宜等维度开展权利维护的制度和标准建设,会使生态环境法律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形成一个完美的闭环,为美丽中国2035年基本实现和2050年全面实现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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