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办法》相关规定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用专章首先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等。其中,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者销售机构等。

《办法》还分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4个方面,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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