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0年8月4日,新闻媒体报道青海一公司在地处祁连山南麓腹地的木里矿区进行非法采煤,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青海省成立专项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情况摸排,核实案件线索。
2.调查评估
海西、海北两州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相关工作。经调查,木里矿区生态破坏涉事企业共计11家。由于长期对煤炭资源非法开采,木里矿区内形成了体量巨大的11个矿坑和19座渣山,露天采场煤炭、矸石及废渣大量堆积,对高山草甸和沼泽地原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大面积冻土层剥离、水源涵养功能不断衰退,草场退化、土地沙化、边坡失稳等突出问题,共造成5527.6公顷高山草甸土壤完全损毁,53.3公顷植被受损。评估团队就涉事企业非法开采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和供给调节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开展了鉴定评估。
3.磋商情况
2021年至2024年,海西、海北州政府分别与11家涉事企业进行了多轮磋商。与其中7家企业签订磋商协议并取得司法确认,共计赔偿金额24.75亿元;截至2025年10月底,已到位17.59亿元。因磋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他4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修复情况
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因涉事企业多、案情复杂、赔付金额大,案件办理耗时长,考虑到矿区位于高寒地带,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系统脆弱,生态修复难度大、恢复速度慢,省政府决定先行垫资实施一体化修复。省、市州、县区政府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采取“包坑包干”的方式,协同推进采坑回填、渣山复绿、边坡整治、植被恢复等各项工作。期间,累计动用土石方5897.95万立方米,修复湿地9784.2亩,种草复绿36042.53亩,实现了11个矿坑、19座渣山治理修复目标。矿区原有采坑、渣山已与周边地形地貌交错融合、自然衔接,初步具备了后续自然恢复的土壤和地貌条件。
《人民日报》头版(2022年9月29日)、央视一套分别以《木里新生》和时政专题片《不负绿水青山》为题,刊播了木里矿区非法采煤整治成效的报道。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影响范围广、赔偿义务人多,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具有重大的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为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完善、多义务人复杂案件办理、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整体治理等方面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1.因地制宜,探索形成针对高寒高海拔生态脆弱敏感区的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要求,评估团队提出了适宜高寒草甸生态系统的损害评估技术方法,获取并解译了15幅覆盖范围近400平方千米的亚米级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开展了历时三个月的无人机航拍、探地雷达监测、植被与冻土调查等现场工作,累计分析数据3万余条。通过采用有限元差分、模型模拟、等值分析和支付意愿调查等多种技术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并通过多方案比选,最终确定生态恢复方案。
2.分类施策,探索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期赔付协议。海西、海北两州政府坚持磋商优先原则,根据企业开发时间、损害程度、自行修复程度不同等实际,采取“一企一策”工作思路,强化宣贯、多次磋商、分类确定专门磋商方案,某矿冶公司作为民营企业,首个签订先期赔付协议,为其他涉事企业主动担责作出示范引领。同时,鉴于企业面临刑事追缴非法所得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双重压力,合理确定了赔付时限及要求,与多家企业签署分期赔付协议。
3.尊重自然,科学有序推进木里矿区高寒草原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推进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种草复绿是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生态修复的关键。面对严酷自然条件,缺肥少土、种草立地条件差、客土成本高、植被恢复慢等难题和挑战,海西、海北两州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单位、施工企业,组织各方专家集中开展科研攻关,从方案制定、地面整形、土壤重构、植被重建、补植补种、后期管护、生态监测等方面分步推进,及时总结推广“覆、捡、拌、耙、种、耱、镇”七步法种草复绿技术,保证了精细化施工和建植成效,确保了木里矿区精准复绿、高效修复。
(办案单位:海西州、海北州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本系列案的线索来源于新闻媒体对木里矿区非法采煤行为的报道,舆论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发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系列案发生于高寒高海拔生态脆弱敏感区,涉案非法露天采矿行为对高山草甸和沼泽地原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办案单位根据不同赔偿义务人的违法程度和赔偿意愿制定差异化的解决方案,采用分期赔付模式缓解企业经济压力;政府先行垫付资金对矿坑实施一体化修复,为后续自然恢复创造条件、争取时间,减少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本系列案的办理强化了生态脆弱敏感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探索了缓解企业经济压力的新型赔付模式,实现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秦天宝 武汉大学 教授)
二、广东省东莞市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东莞市某电镀基地附近坑塘水质超标,基地企业涉嫌偷排电镀废水。
2.调查评估
东莞市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迅速组织开展调查。东莞市政府同步指定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显示,上述电镀基地附近受污染影响坑塘面积约12万平方米、蓄水量约37万立方米,9个监测点位铬、镉、铜、锌等水质指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达3.1-22.3倍,总镍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相应限值23.1倍;沉积物重金属综合潜在风险评价等级为“极强风险”,原因为坑塘长期受纳基地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且具有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坑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1.2亿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经深入调查基地企业生产废水产生、排放情况,结合历年行政处罚、涉刑案件、生产废水排放监测结果等情况,认定坑塘严重污染与基地28家企业排放生产废水进入坑塘有关。
3.磋商情况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与28家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等事项开展多轮磋商。经磋商,与1家企业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214万余元;与其他27家企业磋商不成,提起诉讼。
4.诉讼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坑塘生态环境损害自20世纪 90 年代开始,呈现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案涉企业对坑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但尚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经综合考量,除 1家企业与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不存在关联外,酌情判定另26家企业根据排放量按份承担所有赔偿费用的 50%,共计约 5762 万元。
5.修复情况
案件发生以后,东莞市政府制定坑塘水环境整治方案,通过改建基地生产废水集中处理厂,对坑塘约48万吨存量污水进行处理,并清理坑塘底泥5万余吨,同步改造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累计投入费用达1.18亿元。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人大执法检查过程中移送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在探索历史型、叠加型环境污染案件调查评估、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案件办理带动区域环境整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1.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在案涉电镀基地发展历史长、企业变动大、管理不完善,造成案涉坑塘呈现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与鉴定评估机构密切配合,通过对坑塘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系统、全面梳理分析基地企业行政处罚、涉刑案件、给排水平衡、污染物超标排放等情况,认定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责任,为后续磋商、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2.强化与检察机关协作,完善联动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检察机关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双方互相支持、协作配合,一起开展现场调查,共同研究环境污染与企业排污关联性问题以及赔偿义务人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参加索赔磋商,支持起诉并参与庭审,推动案件最终顺利判决。立足本案实践,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协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机制。
3.着力生态环境修复,带动区域环境全面整治。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先行组织处理坑塘污水、清理坑塘底泥的同时,积极推动涉案基地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并强化监管执法,有力提升基地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区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办案单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复杂来源的累积性污染损害,进而衍生出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分配以及溯及力三大难题。案发后,通过采样分析等技术手段可确定坑塘受污染现状,但如何证明电镀基地内以往和当下的相关企业均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则殊为不易。办案机关通过历年行政处罚、涉刑案件、生产废水排放监测结果等证据材料,确定了各企业的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案件的时间跨度大、污染来源复杂,办案机关并未简单要求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结合各自的排放情况等厘清了责任份额。此外,本案部分损害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之前,部分实务工作者对此类“旧账”可否主张索赔存在一定顾虑。企业有守法义务,即使损害行为发生在制度出台之前,但在污染未被有效治理前,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存在。因此,政府在有资格主张索赔后,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可就责任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向其主张索赔,本案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张梓太 复旦大学 教授)
三、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3年12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指出,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存在未按修复方案要求施工,只见开采不见修复和违规以协议方式处置矿产资源等问题。
2.调查评估
经调查,泉州市某采石场从2021年开始以矿山修复、土地平整之名违规开山采矿面积达220.39亩,矿山立面高差达80-90米,矿区内遍地积尘,环境污染严重,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评估,该采石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约3682万元。
3.磋商情况
2024年1月,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案件办理,经与赔偿义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开展2轮12次磋商,创新引入担保人机制,达成磋商协议,由赔偿义务人组织有资质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4.修复情况
根据修复方案,将生态环境受损区域划分成土地复垦区、综合治理区和边坡防护区三个片区,因地制宜、分区分类采取土地复垦治理、复绿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地质灾害防护等措施。2024年7月,该矿山生态修复完成并通过验收,累计复绿土地2.7万平方米、绿植覆盖率超90%。2024年8月,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过修复效果评估。福建日报对相关修复情况进行了报道。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线索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办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1.高位推动,高效达成赔偿磋商协议。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亲自部署推进。属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检察机关等多部门通力协作,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赔付能力,确定赔付时限,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确保赔偿资金全额到位。
2.多方协同,积极推进受损环境修复。属地政府统筹各方力量和资源,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抽调技术专家驻点推进、全程指导修复工作。围绕“边坡防护、综合治理、土地复垦”3个功能区,集中25天攻坚推进分区复绿,是省内同类型矿山修复中用时最短的项目。
3.科学评估,系统集成修复成效经验。率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3部分:恢复效果评估》(GB/T 39791.3-2024)开展损害恢复效果评估,系统性评价了环境治理效果、植物群落恢复、矿山地质稳定等矿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目标完成情况,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效果评估提供借鉴。
4.提质增效,拓展生态产品实现路径。坚持生态产业化发展路线,探索“国企+种植大户+村集体”协同模式,构建有机生态农业新型产业供应链体系,实现产值59.61万元,实现村集体增收14.53万元。此外,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后,生态产品价值外溢到周边土地价值上,带动土地价值提升。
(办案单位: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报送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本案的两大突出亮点是创新磋商机制,以及科学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高效推动落实。这些努力使拖延多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有效的磋商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在本案中,惠安县通过十余次磋商,引入担保人机制,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付时限,促进达成磋商协议,为生态修复的顺利展开奠定了基础,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
在本案中,生态修复方案将受损区域划分成土地复垦区、综合治理区和边坡防护区三个区域。在此基础上,生态修复工作针对这几个区域分类开展。这种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方法,确保了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实施过程的科学性。这一经验在生态修复方面特别值得推广。(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四、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3年7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磋商意见书》,指出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于2018—2023年间,将生产中产生的含有二氯甲烷等成分的废有机溶剂,违规出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王某某等5家中间商。5家中间商将收购的废有机溶剂转手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詹某某等3人,詹某某等3人将从5家中间商处收购的废有机溶剂分别在重庆市沙坪坝等4个区县厂房内违法勾兑,制成油漆稀释剂、锅炉油等对外销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液残渣等直接倾倒厂房周边外环境以及北碚区复兴镇。公安机关现场查获400余吨废有机溶剂。
2.调查评估
2023年8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结果显示沙坪坝区等5个倾倒点位的土壤、地下水受到损害。查获的400余吨废有机溶剂属于危险废物。
3.磋商情况
2024年1-10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赴现场调查取证,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期沟通。12月,会同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查获的400余吨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2025年1月,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主动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意见。次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邀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公安局和相关区县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鉴定机构、法律顾问等,与10家企业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1028.49万元。
4.修复情况
2024年11-12月,公安机关查获并暂存的400余吨危险废物已转运至具备处理资质的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集中处置。2025年2月,沙坪坝区倾倒点位污泥已委托有资质的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运处置。相关企业已按照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鉴定费用。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重庆市首例医药化工行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
1.建立市区协同索赔工作机制,形成“一体化”索赔工作格局。该案涉及跨多个区县的生态环境损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检察院一分院、市公安局,整合相关区县生态环境、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共同调查锁定涉案危险废物“产废单位—中间商—加工作坊”非法处置链条,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开展评估,准确掌握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全域协同推进索赔工作。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同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实现“三责”同步追究。
2.合理划分赔偿责任,实现责任主体“全链条”追偿。该案涉及产废单位、中间商、加工作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链条复杂。本案兼顾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采取“分点位平均分担”方式科学划分赔偿责任,促进产废单位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医药化工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开展专项排查,从源头预防危险废物非法处置。
3.赔偿磋商前置沟通,切实增强责任主体赔偿意愿。磋商前,组织相关区县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鉴定结论及赔偿方式充分沟通,采取点对点的形式解疑答惑,促使赔偿义务人从“都不赔”到“部分赔”,再到“全部赔”的转变,保障磋商顺利达成一致。磋商中,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鉴定机构、法律顾问等多方参与磋商,确保磋商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4.与公益诉讼衔接形成闭环,推进赔偿责任全面履行。该案系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相关区县检察机关全程参与调查取证,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将赔偿义务人责任履行情况函告检察机关,供其在提起公诉时作为量刑建议参考,形成“线索移送+支持磋商+监督履行+履行反馈+量刑参考”衔接闭环,推进赔偿责任及时全面履行,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办案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专家点评
本系列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检察机关移送的《磋商意见书》后,及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现场取证调查,并与多个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创造了有利条件。
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如下亮点:一是在案件线索筛查方面,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委托开展鉴定评估,以及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予以全面、深入研判;三是磋商赔偿方面,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赔偿义务人数量多、损害跨区域等具体案情,开展磋商前置沟通,并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法律顾问等主体参与磋商,实现了赔偿协议的顺利达成和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四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且在赔偿协议达成后,对案涉区域污泥进行及时清运处置;五是责任追究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将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函告检察机关,为其提起公诉时确定量刑建议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全面追究。综上,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具有积极作用。(孙佑海 天津大学 教授)
五、北京市大兴区某养殖企业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2月,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大兴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大兴区某村庄外林地内有大量恶臭污水粪渣,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接报后,大兴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现场发现林地内遍布污水、粪便、废渣,执法人员在林地北侧一养殖企业的南侧围墙处发现一个内径约20公分粗的白色排污管,且有排污痕迹,初步判定林地内的污水、粪便为该养殖企业排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2.调查评估
2022年3月4日,大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鉴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养殖企业及其南侧围墙外的林地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经对该养殖企业内部和外围调查取证确认,该养殖企业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粪便日常均排入厂区内氧化塘中存储。2022年2月因修缮更换氧化塘防渗膜,擅自将氧化塘内的污水、粪便抽排至厂区内氧化塘南侧挖掘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临时渗坑中,由于污水量大,渗坑盛装不下,其又在厂区外林地中开挖两处渗坑,通过围墙凿洞设管将污水、粪便偷排至围墙外渗坑内,导致大量污水废渣通过两处渗坑漫溢至周边林地。
经调查,受粪污影响的林地总面积达4.7万平方米,多项污染物超标。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约665.84万元。
3.磋商情况
2022年3月,大兴生态环境局与该养殖企业进行了非正式磋商,邀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到场监督、支持。双方就该案件的损害影响、赔偿依据和理由、赔偿责任和履行方式等情况进行了沟通。区人民检察院对双方初拟协议进行了审核,围绕该案件涉及的损害事实、赔偿责任、修复方式及目标、赔偿协议规范性以及具体磋商事宜等给出了建设性建议,为开展正式磋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2年4月2日,大兴生态环境局与该养殖企业开展正式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对现场遗留废水废渣清理处置,对受损场地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以及修复工作完成后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修复效果评估。该养殖企业认可违法事实,认可评估报告,自愿按照评估报告和协议对因自身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
4.修复情况
该养殖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完成现场废水废渣清理处置、现场回填复原工作,并为企业所在的村庄支付建设水井工程及村庄环境建设费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多次调度与监督。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1.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联动开展。本案是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展开,同时立案、同时调查,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既节约时间成本,又严厉震慑违法行为,对破解涉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启动滞后、调查重复、耗时较长等问题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2.修复方式多元化。根据协议约定,该养殖企业修复方式既包含直接对现场遗留废水废渣清理处置,对场地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又包含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为受粪污影响的村庄建设水井,进行村庄环境整治,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实践意义。
3.检察机关作用发挥充分。区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发出《关于支持对北京某公司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函》,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为磋商提供支持与保障,并对磋商实施全程监督,提升赔偿协议的公信力。
(办案单位: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本案除了体现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监督和支持的特点之外,尚有两点尤为值得注意。
第一,以“现场修复+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按照磋商协议,本案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责任既包含直接对现场遗留废水废渣清理处置,对受污染场地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又包含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为受粪污影响的村庄建设水井,进行村庄环境整治。本案拓展了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注重将保护、修复与民生改善相结合,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第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本案赔偿义务人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其涉及的法律责任除了依照《民法典》第1234条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财产罚和行为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须依照《环境保护法》第63条承担行政拘留责任。这些不同的法律责任固然不能相互替代,但也并非没有关联性。《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1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节。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达成、履行以及具体的修复效果应当作为确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责任的考量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本案大兴生态环境局联动开展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作了有益的探索。(吴卫星 南京大学 教授)
六、内蒙古赤峰市某矿业公司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典型案例,反映某矿业公司采矿区全部在内蒙古某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2.调查评估
经核实,针对环保督察发现的矿山生态修复滞后的问题,该公司已于2022年按照治理方案完成了矿山破坏区域的治理修复与植被恢复工作;针对2018年矿井疏干水污染因子超标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问题,该公司已于2021年升级改造了疏干水处理系统,于2022年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此后未再出现超标现象。
经鉴定评估,该企业占用区域从破坏开始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期间功能损害约为 874.78万元;疏干水超标排放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5.36万元。
3.磋商情况
2024年12月,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县两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以及旗人民政府,同时邀请了自治区、市、旗检察院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会议。赔偿义务人同意支付生态环境期间损害费用和水环境损害费用共计880.14万元(企业已自行主动承担生态破坏治理修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
4.修复情况
根据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采取异地替代恢复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补偿。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商当地旗政府及林草部门,结合当地需求,选取临近浑善达克沙地与科尔沁沙地结合处林场的宜林空地实施替代恢复项目。该项目将于2025年年底前实施完毕,届时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保生态恢复履行到位。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系企业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典型案例。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后,企业已基本完成破坏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本次主要对其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以及疏干水超标造成的地表水污染问题进行索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及代表意义。
1.本案在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履行程序公告期间,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牵头办理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会议邀请了自治区、市、旗县三级检察机关同时参加进行监督,充分保障磋商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由于原破坏区域已全部进行了生态恢复,本案通过“异地恢复”的替代补偿方式实现矿山开采过程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同等恢复,既能够有效提高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又能对沙地治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通过本案的办理,严格追究破坏国家森林公园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彰显其典型警示教育意义,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教育意义的有机统一,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本案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的典型案件,贯彻了修复优先、应赔尽赔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制度示范与实践推广价值。
办案单位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间,启动索赔磋商工作,并邀请三级检察机关全程参与,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介入,形成了多方协同、专业支撑的磋商机制,不仅提升了赔偿决定的公信力,也强化了赔偿过程的透明度和正当性,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治格局提供了制度样本。本案的办理,体现了磋商相较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效力,是理顺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有益尝试。本案在受破坏区域的直接恢复已基本完成的背景下,通过对邻近地区开展替代恢复以填补期间损害,进一步明确了直接恢复与替代恢复、基本恢复与补偿性恢复的适用关系,为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张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七、江苏省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以来,南通市辖区内多地发生跨区域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2022年12月,根据路政宁通四大队提供线索,在启东市海复镇某村附近发现填埋有不明外来固体废物。
2.调查评估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执法检查,对现场进行初步清挖核查。经鉴定评估,该现场填埋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合物,重量约6000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4.79万元。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经公安机关侦办,启东市海复镇某村固废填埋是周某某等23人所为。
3.磋商情况
2023年9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三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10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主要当事人周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23年12月,经多轮磋商,启东市城市管理局与周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磋商协议,周某某愿意开展修复处置工作。周某某已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300万元。
4.修复情况
2023年11月,修复工作全面推进。2024年1月底,修复工作全部完成,并进行清挖基坑土壤质量评估,最终通过多部门联合验收。2024年5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三部门再度联合,对除周某某以外的其余22人另案分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未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现已提起诉讼。
江苏法治报、腾讯新闻、江海南通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跟踪报道。案例也成功入选“2023年度长三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指导案例”。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为各职能部门今后在办理同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参考。
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索赔职能。南通市在全国地级市率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职能明确到城市管理部门。本案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城管部门开展索赔,三方共同办理,本案也成为江苏省首例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突出修复优先,确保赔偿落到实处。南通市突出修复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自行开展修复,通过保证金形式确保修复落实到位。本案中三部门与周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磋商协议,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先行缴纳保证金保障修复顺利推进。
3.部门协同联动,合力推进案件办理。本案由检察机关、公安、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属地区镇共同参与,是南通市迄今为止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部门最多的案件。本案案发后第一时间由检察机关介入,全程参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修复等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同时,本案涉及赔偿责任人较多,违法程度又各不相同,检察机关深度参与案件办理,强化主要责任人赔偿义务,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提供了强力保障和规范指引。
4.延伸办案效果,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改善。通过本案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填埋固废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在此案成功办理的激励下,南通市各部门再次加大协作力度,推动出台《关于常态化打击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持续保持依法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偷运、跨区域填埋垃圾“零容忍”。
(办案单位:启东市城市管理局,报送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擅自倾倒、填埋建筑垃圾,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破坏生态环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城管部门等单位联合办理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在赔偿责任确定、赔付方案制定、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落实及环境修复效果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结果,为解决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问题和实现受损环境修复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办案单位充分认识到该案件的特点,明确部门职责、坚持修复优先、多部门协同联动,高效推动了案件的办理,并延伸形成了长效治理制度。在惩罚的同时,更加注重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加大违法成本,不仅可以有效打击非法填埋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私拉乱倒形成强有力震慑,同时还依法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应。(陈家珑 北京建筑大学 教授)
八、湖南省益阳市某砂石公司违规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根据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某砂石公司2020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益阳市沅江巴南湖采区存在越界、超量、超时开采等问题,破坏了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生态环境资源。
2.调查评估
2023年9月,益阳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在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联合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益阳市水利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对本次事件中采砂区域及周边土地资源、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水质、岸带生境和水生生物等进行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量化评估,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3863.58万元,其中洲滩、岸带生境修复费用2444.74万元,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功能损害费用1338.28万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77.05万元,陆生生物多样性损害费用3.51万元。
3.磋商情况
2023年12月,益阳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依据鉴定评估报告开展磋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沅江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和行业专家代表,环境保护志愿者代表参加磋商会议。最终达成磋商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修复和赔偿责任。
4.修复情况
赔偿义务人于2023年12月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41.79万元。2023年年底开始,赔偿义务人根据《湖南省沅江市巴南湖可采区2019-2022年采砂实施后评估报告》中的修复方案,开展岸坡修复、岸线修复、洲滩修复、水生生物修复、监管监测工程、其他辅助工程六大工程。2023年-2027年,每年在沅江市白沙长河小河咀水域依据《湖南省沅江市巴南湖可采区2019-2022年采砂实施后评估报告》进行增殖放流。现已完成2期,后续三期已出具承诺书承诺定期完成。
2024年6月,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沅江市巴南湖采区生态修复进行跟踪评价;9月,通过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整改销号验收;11月,经赔偿义务人申请,在湖南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销号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验收,基本达到了预期修复效果。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湿地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洞庭湖湿地又有“长江之肾”的称号。本案涉及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建设大美洞庭湖,是益阳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殷殷嘱托的充分体现,其探索的多方式赔偿、多维度修复等做法对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高位统筹、协同发力,统筹推进案件办理。益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市直部门紧密配合、同向发力,是一次大规模的跨部门合作尝试。市水利局发挥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相关业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办理好案件。
2.修复优先、货币赔偿为辅,应赔尽赔彰显环保底色。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损害事实进行了分类定性、精准处置,对能原地修复的损害,进行了有效修复;对无法原地原样修复的损害,进行了分期替代修复;对完全无法修复的损害,进行了货币赔偿;同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确保了赔偿无遗漏。
3.跟踪评价、公众参与,确保修复效果。本案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生态修复进行跟踪评价,确保了修复措施的有效性,切实保护好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邀请地方行业专家代表、环境保护志愿者代表参与磋商会议,对增殖放流开展多重新闻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推动社会共治。
4.多措并举、生态优先,系统治理成效显著。本案通过实施洲滩、岸带生境修复,增殖放流,陆生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修复项目,有力恢复并加强了南洞庭湖的生态多样性,对长江流域同类水生态修复案件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办案单位:益阳市水利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破坏而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表现为,基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精准认定,合理适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中赔偿权利人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为依据,将案涉生态环境损害具体化为洲滩和岸带生境损害、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功能损害、陆生生物多样性损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针对不同的损害类型适用了不同的修复方式。其中,对于能够修复的洲滩和岸带生境损害,要求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了量化;对于修复期间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功能的损失,要求责任人缴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对于不可修复的陆生生物多样性损害,则要求责任人缴纳永久性损害赔偿金。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这种永久性损害,本案并未直接适用缴纳损害赔偿金这种责任承担方式,而是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要求责任人实施增殖放流。通过开展替代修复,更好地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修复为中心的功能定位。
综上,本案无论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识别,还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选取,都较为准确、合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和引导意义。(王社坤 西北大学 教授)
九、贵州省黔南州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两家企业违法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黔南州督察发现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保护鱼类及其生存环境问题。
2.调查评估
经黔南州农业农村局联合州水务局调查,黔南州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大坝和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的水电站在罗甸县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范围内。两个工程均未通过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也未建设过鱼设施,工程坝体阻断鱼类洄游,形成的库区淹没激流型鱼类产卵场,影响激流型鱼类繁殖,对罗甸坝王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生存环境造成损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与两家公司共同委托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评估认为,某电力有限公司水电站、罗甸县某水务公司大坝工程建设运行对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其中某电力公司水电站造成斑鳠(hù)流水型河流生境5.66 km生态功能服务完全丧失;罗甸县某水务公司大坝工程造成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8.85km生态服务功能季节性损失,认定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约为5753.06万元,赔偿资金用于坝王河斑鳠栖息地恢复重建工程3789.06万元、保护区斑鳠种群重建工程1915万元、鉴定评估费49万元(已支付)。其中,罗甸县某水务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约为3037.81万元,某电力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约为2715.25万元。
3.磋商情况
2022年11月4日,黔南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与赔偿义务人就签订磋商协议达成了一致。2022年11月5日,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分别与某电力公司、罗甸县某水务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2年12月,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与两家公司共同申请,取得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
根据赔偿协议,当地实施了斑鳠栖息地及产卵场重建工程。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水坝和电站,并进行生态修复,增加了25km河流生境用于作为斑鳠栖息地及繁衍场所。修建罗甸县八吝大坝过鱼通道,并于2023年12月通过验收。编制保护区资源管控方案及中长期鱼类增殖放流计划,有序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截至2025年6月,在保护区水域累计放流鲢、鳙100万尾,斑鳠12.14万尾,南方白甲鱼15万尾。有效恢复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鳠等鱼类野外生态种群数量,同时提升了保护区水域水生生物物种的丰富度和种群密度。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1.本案是“多因一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案公司建设的工程违反相关规定,共同造成了罗甸县蒙江坝王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破坏。为推进案件的办理,黔南州成立了州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案件办理专班。黔南州农业农村局抽调执法、水产、法律方面的业务骨干参与办案,有力推进了案件的办理。
2.充分考虑义务人的困难确定分期赔偿,推动磋商协议的顺利达成。在磋商过程中,面对高额的赔偿金额,义务人提出延期缴款、分批支付的请求。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本着既要维护修复生态环境,也要助力减轻企业负担的思想予以积极回应,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本案对河流生态环境采取异位修复,同时通过增殖放流适宜数量的性成熟斑鳠亲鱼、成鱼和幼鱼,实现斑鳠栖息地和斑鳠种群恢复重建,对提升红水河生物完整性指数具有积极意义。
(办案单位:黔南州农业农村局,报送单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领域的一次重要实践,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是水产养殖种源保障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案中两赔偿义务人“未评先建”,未科学合理采取修复措施,导致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警示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履行影响专题论证义务。
二是深入践行“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本案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保护实效要求,立足红水河流域,综合采取种群重建、河流异位修复、过鱼通道建设等生态修复措施,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最终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
三是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损害赔偿新路径。本案由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参与,部门配合紧密,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并通过磋商确认两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司法确认强化了赔偿责任履行的强制性,避免责任推诿,确保赔偿责任得到有效履行。(唐议 上海海洋大学 教授)
十、山东省青岛市黄海船舶污染事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4月,一艘外籍油轮与一艘外籍杂货轮在青岛外海发生碰撞,导致船载货油泄漏入海,构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山东省立即开展应急处置,海面溢油及上岸(岛)油污最终得到有效控制和清理。
2.调查评估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组织专业力量成立索赔工作组,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监测评估。经过评估,确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43917.35万元。
3.诉讼情况
2021年8月,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相关油污责任保险人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21年9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及相关费用向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2021年12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及相关费用43917.35万元,并就上述费用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2023年12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12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基金分配裁定,按照13.63%的分配比例,确认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最终获赔金额为6212.4158万元。
4.修复情况
获赔资金现暂存于青岛海事法院案款账户,后续将按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统筹用于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以及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维护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上溢油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件具有事故涉案主体复杂多元、证据固定难度大、国际国内法律适用复杂等难点特点,其在诉讼路径选择、索赔方案设计、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做法,对后续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省市联动,高效推动索赔工作开展。该案发生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成立索赔工作组,全程指导各方面规范固定涉案证据,并多方联系司法行政、海洋、海事等相关部门,推动数据共享和证据协同固定,确保了索赔工作顺利推进。
2.专业支撑,扎实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组专门编制了《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工作指引》和《索赔证据清单》,为索赔取证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在取证过程中,组织执法、监测等力量对海水、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沉积物等多个项目进行多点位、多频次采样。同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低空巡查、船舶监测等技术手段精准监测污染范围,确保索赔证据扎实有效。经过多轮庭审质证,相关证据得到法院认可。
3.依法依规,全力争取损失应赔尽赔。根据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通过提交溢油污染与海洋生态环境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有关证据,明确了该案的被告。船舶油污损害的特殊之处在于,船舶所有人可以通过设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来限制赔偿金额。该案中,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密切关注涉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情况,及时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此外,本次事故还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损失,农业农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另案向被告提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赔偿诉讼。青岛海事法院于2023年12月判决支持农业农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诉讼请求,对本次事故导致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失43271.9万元及利息予以确认。2024年12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基金分配裁定,确认农业农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最终获赔6170.5145万元用于修复天然渔业资源。
该案涉及的合理恢复措施费用主要为海洋生境修复费用、生物种群恢复费用。被告提出了未说明将要采取何种修复措施及合理费用、与清污费用重合、与渔业损害修复费用重合等11个方面的问题,对此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向法院出具书面质证意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在法庭审理中逐一质证答辩,最终实现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认可的结果。
(办案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专家点评
本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在船舶碰撞溢油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专业监测和评估,协调司法、海事等多部门成立索赔工作组,高效推动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针对船舶污染事故涉案主体复杂、举证难度大的情况,办案单位依托系统性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覆盖海水、沉积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等关键要素,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技术手段,构建起科学完整的证据链,还推动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使责任主体清晰、赔偿依据充分,得到法院全面认可。获赔资金将统筹用于近岸海域的生态监测和修复,既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救济,也为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了保障。实现从“事故应对”到“长效保护”的延伸,为我国后续涉海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姚子伟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