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任国企高管?

刑满释放人员竟能任职国企“高管”,且已领工资、奖金数年之久?

据红星新闻报道,工资表、董事会表决票、董事会决议签字等多方证据显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江苏泰州市姜堰区原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卜某山,刑满释放后又担任当地国有控股企业——泰州夏北新型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管”。

就这一非常规现象,夏北公司创始人、股东王志立已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泰州市姜堰区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有证据显示,被举报者卜某山在任职高管期间领工资、奖金数年之久。曾担任金东城投副总经理的蒋某平称,他已不分管相关工作,“纪监部门正在着手调查这件事,我也是被调查对象,不方便做更多解释”。

如果目前各方反馈的信息属实,那么这桩“蹊跷”的人事任命,已明显与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相悖。如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及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能力。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据此而言,卜某山作为因职务犯罪获刑的前公职人员,出狱后若再出任国有控股企业相应负责人,显然已触及国企用人“红线”。

要知道,即便是公职人员下海都有明确的回避要求,而卜某山据称是“由于曾当过镇党委书记,所以被夏北公司找去开发市场”,由此这里面可能对应的“灰色空间”,不得不让人有所联想。这不仅事关国企用人规范,实际也涉及市场的公平竞争问题,不容随意化。

目前,卜某山本人辩称并非“高管”,但综合其领取工资、参与企业运营等细节来看,其在企业内或已事实上履行了管理职责,具备一定的决策话语权。可以说,此类岗位安排不论名义如何,均已涉及国有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员任用,理应符合基本的廉洁与品行要求。

诚然,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国有企业特别是领导岗位,因其具有公共属性与资产管理责任,用人标准理应有更高要求。

还要看到,前公职人员因腐败犯罪入刑,出狱后再度进入国企并担任管理职务,也易引发“罚酒三杯”的舆论观感,甚至可能弱化腐败惩戒的威慑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事背后,可能还牵扯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运作失范。

财务报表显示,涉事企业夏北公司的应收款从混改前的年均2000多万元萎缩至2025年上半年的几十万元,发展到“濒临倒闭”的地步。与此同时,审计信息更指出金东城投参与投资的十余家混改企业中,不少都处于亏损状态。

如果这些属实,更不禁令人疑惑:这种普遍性的亏损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当地国有独资企业参与的混改过程是否存在决策盲目、监管缺位、权责不清等问题?

这意味着,当地相关部门需要查明的已不只是卜某山任职的规范问题,更要全面彻查,当地相关企业在混改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人员任用等方面的系统性违规行为?

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来看,此事也不仅关乎单个人员的违规任用问题,更或暴露出当地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混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带。这直接关乎国有资产安全与国有企业形象,可谓兹事体大。

就此看,正确的应对方式当是,在纠正个案偏差的基础上,必须通过彻底、公正、透明的调查和严肃问责,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特别是混改企业的用人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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