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恋爱期间消费属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调整

来源:人民日报2026年01月12日 09:04作者:魏哲哲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法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此次发布的一起案例即涉及购车款的处理问题。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向李某给付购车款,故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李某关于该购车款系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彩礼吗?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此次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人民法院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王弘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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