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商务部网站2026年01月13日 18:22

商务部公告 2026年第3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53.3%-57%,韩国公司2.4%-48.7%,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调整为4.4%-113.8%。2020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7年第78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20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5年1月10日,应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

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的规定,对美国和韩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其他美国公司 57%

韩国公司:

1.OCI株式会社 4.4%

(OCI Company Ltd.)

2.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9.5%

(Hankook Silicon Co.,Ltd.)

3.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 8.9%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

4.SMP株式会社 88.7%

(SMP Ltd.)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

6.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113.8%

7.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113.8%

8.其他韩国公司 88.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6年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4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6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李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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