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晚间,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以下简称“瓮安公司”)收到划分特许经营区域行政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瓮安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决定书,因两家燃气公司在瓮安县工业园区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叠、引发市场混乱及安全隐患,县政府对园区特许经营区域进行重新划分。调整后,瓮安公司的园区特许经营范围将发生变化,贵州燃气表示此举可能对瓮安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拟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公司近日收到《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划分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的行政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的执行,将导致瓮安公司在瓮安县工业园区辖区内的特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行政决定书显示,行政相对人为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和瓮安县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鉴于瓮安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授予程序及授予主体问题,两行政相对人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叠,以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园区用气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瓮安县人民政府就瓮安县工业园区管道特许经营区域调整作出决定。
行政决定书称,2012年4月20日,原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向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瓮安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证书》,载明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2年4月20日至2042年4月19日止,经营区域为瓮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此次授权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2015年3月25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与该公司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自2012年4月19日至2042年4月19日止,特许经营范围为瓮安县行政管辖区域,此次协议也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2020年1月20日,瓮安经开区管委会就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源珺达集团中标;2020年2月3日,瓮安经开区管委会与中源珺达集团签订《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及《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50年2月2日止,经营区域为瓮安工业园区辖区内居民区、商业区、规划区、工业园区等涉及使用天然气全部区域,按协议约定,由中源珺达集团成立瓮安县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该次特许经营权授予虽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但特许经营权系瓮安经开区管委会授予。上述两行政相对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均包含了瓮安工业园区,在瓮安工业园区存在经营区域重叠,瓮安县人民政府曾多次组织两行政相对人协商解决,均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该重叠区域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保障,根据司法实践,为了彻底解决“一地二主”的现实状况,瓮安县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现状切割、有利管理”的原则,以相关批复明确的青坑基础工业园、循环工业园、精细化工园区红线图为准,对工业园区特许经营权范围进行重新划分。青坑基础工业园的特许经营权划归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独立经营,循环工业园、精细化工园区的特许经营权划归瓮安县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独立经营,具体范围以该决定书附件的区域划分图、界址点坐标为准。自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行政相对人在原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经营区域范围随该决定书的调整而变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该决定书,重新为两行政相对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业园区范围的经营区域以该决定划定的新区域为准,其他区域仍按原特许经营协议执行,两行政相对人在新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行使独立、排他性的经营权。根据相关规定关于保障公共服务持续性的要求,设定3个月为过渡期,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两行政相对人应维持现状资产的正常运营,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原有设施,确保用户用气不受影响。两行政相对人应于过渡期内,就位于重新划定红线范围内各自投入且已运营的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清点造册,双方可协商确定资产归属或补偿方案,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依法处理。
公告称,过渡期内,原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及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任何一方不得因范围调整而停止供气或者降低服务标准。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施行,两行政相对人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决定的执行。该行政决定书的执行,将导致瓮安公司在瓮安县工业园区辖区内的特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瓮安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为维护公司权益,后续瓮安公司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措施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