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水北调集团原副总经济师樊新中受贿、行贿、洗钱,一审获刑17年

来源:中国能源网2026年04月16日 08:19

据铜仁法院官微消息,2026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济师、中原区域总部原总经理樊新中受贿、行贿、洗钱一案,对被告人樊新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一万元;对樊新中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樊新中利用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贵州省水利厅厅长,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原区域总部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工程款拨付、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2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樊新中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共计200万元。2022年,樊新中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20万元转换为现金并以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新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樊新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使用违法所得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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