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拟从项目备案、电网接入、建设时限、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16日至4月30日。

通知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已并网投运,或已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有效电网接入意见的项目,统一纳入动态清单。清单外项目将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
此外,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在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以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但转型项目同样不纳入容量电价补偿。
通知对项目建设时限提出严格要求。项目原则上应在1年内实质开工建设并入库纳统,实质开工标志为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浇筑第一罐混凝土。1年内未实质开工且未入库纳统的项目,原市县推荐资格作废,其电网接入意见将自动失效。若项目拟继续实施,需重新纳入市县推荐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纳入动态清单的项目,在并网投运前不得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擅自变更的,省发改委将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将其移出清单,并取消项目业主后续申请纳入动态清单的资格。
根据通知,海南省发改委将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并同步公布电网接入意见失效的项目名单。各市县政府在公布的容量范围内,从已备案项目中形成推荐方案报送省发改委及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则按照推荐方案受理项目并网申请,依法依规出具电网接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