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中国证监会再次对备受业内关注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中国证监会自2022年4月起着手修订《办法》,曾于2023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细化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监管体系。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旨在通过强化资本约束、股权穿透监管与业务分类管理,推动期货行业回归本源、提质增效。未来,新规的落地将加速行业分化,利好合规能力强、资本实力雄厚的头部机构,同时倒逼中小期货公司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看点一:明确业务分类管理,设置净资本门槛
根据《办法》,期货公司开展不同业务将对应差异化的最低净资本与注册资本要求。具体如下:
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以下合称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等任一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经营两种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此外,期货公司同时经营基础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的,注册资本以数额最高者为准。
申请增加业务也有新条件。期货公司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业务,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少于6个月。同时,需要满足取得境内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已满2年,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1种交易类业务、增加2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净资本最近6个月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5亿元、10亿元等条件。
不过,根据相关过渡安排,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或者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不受上述申请增加业务的限制。
西安交大客座教授景川表示,本次修订体现了“扶优限劣、从严监管”的明确导向。净资本门槛的大幅提升,将直接推动期货公司从“多而散”向“精而强”转变。中小公司如果不能快速补充资本或找到差异化发展路子,生存空间将显著收窄,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对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将使期货公司进一步分化,弱者将被淘汰,强者也将更强,从而推动行业整体迈向高质量发展。
看点二: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禁止交叉持股
《办法》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方面也设置了更高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提高股权透明度。
主要规定包括: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和持有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实际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明确禁止交叉持股、循环持股等违规股权安排。
同时,《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从事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挪用、侵占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未完成股权变更但让渡表决权等权利;擅自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以及其他损害期货公司、客户利益的行为。
王红英表示,强化股东及股权的穿透式监管,明确股东行为“禁区”,对交叉持股、大股东干预经营等风险进行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公司治理失范,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看点三: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设置18个月过渡期
本次《办法》修订的一大变化是业务归属的调整,明确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经营,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
同时,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对子公司的设立作出限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
具体包括: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
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最近6个月内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境外仅可再设一级子公司。
对于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18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具备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合格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需得到有效执行。
王红英告诉记者,通过约束资金通道业务,引导子公司聚焦衍生品研究与风险管理,有利于使业务回归本源。同时,子公司业务合并纳入期货公司统一管理,在净资本约束下实现对子公司风险的全面整合,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过去部分子公司存在层级过多、业务过滥、风控松散的问题。新规相当于‘拆嵌套、收权限、强资本’,既限制了监管套利空间,也强化了母公司的责任。”景川说。
看点四:资产管理业务“去通道化”,提高“含期量”
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5倍。
期货公司设立的前款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另外,《办法》还提到,期货公司设立的其他类型的期货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工具,对资产管理计划配置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
景川表示,此举意在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倾向,引导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及衍生品主业。
王红英表示,通过限制通道类资金业务,有助于让衍生品业务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这是对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
推动期货行业持续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业内人士纷纷认为,《办法》正式落地后,有望切实破解长期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难题,实质性提升期货行业整体发展质量与内涵,为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在王红英看来,本次《办法》修订将为行业发展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是通过业务分类管理,夯实期货公司的净资本基础,推动全行业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态势,更好对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其次是抑制通道类资金业务,使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回归本源,更有效地为实体经济提供风险管理与价格预测等服务;最后是子公司业务回归母公司管理,有助于提升合规性与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子公司层面的整体风险,保障行业稳健运行。
从《办法》修订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影响看,景川认为,本次修订不是简单的门槛提高,而是一次系统性重构。短期看,部分中小公司会面临较大压力;长期看,行业将从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真正有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的期货公司,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