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对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哈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回收车辆,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该条款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违规备案、投放或回收车辆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可处最高10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这并非哈啰公司首次被罚。3月底,天津市交通委对哈啰单车天津运营企业开展专项约谈,要求立即停止超量投放并清理违规车辆。4月,北京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多次约谈哈啰公司,指出其违规超量投放未备案车辆,破坏市场秩序、挤占公共资源,并依法立案调查。4月15日,哈啰公司公开致歉,承认在新车置换与跨区域调度中存在管理短板,已启动全面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