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潘永嘉近日向记者反映称,三十年前,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被抓;其称合法购买的2859.2克黄金也被扣押。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盖州警方于1996年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提出赔偿申请。盖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该局经审查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潘永嘉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盖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潘永嘉称,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前,曾多次向盖州警方询问其涉嫌的案件处理情况及索要黄金。潘永嘉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自称是其在2024年8月20日与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该局工作人员称,潘永嘉涉及的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经办人也已退休,经向该经办人电话核实,对方表示不清楚案件现在的状态。关于涉案黄金,该局亦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去函查询黄金交售情况。盖州市人民银行回函称,因2012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
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潘永嘉认为,盖州警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局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亦未提供证据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潘永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其提出的返还黄金的请求,未超过时效,盖州警方应当受理并作出赔偿决定。潘永嘉的代理人提出,公安部曾于2021年对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马光辉黄金一案作出复议决定,详细分析阐述了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赔偿申请性质等问题,盖州警方应参照上述复议决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潘永嘉提出的赔偿申请。
4月24日,营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局正积极研究此事,将尽快向复议申请人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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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以下简称《请求时效解释》),该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生效再审刑事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请求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未作出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
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但是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
第七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
第八条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
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未按前款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请求时效期间起算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请求时效期间按照年、月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三条 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羊城晚报综合澎湃新闻、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