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四年财务造假被证监会重罚,公司及13名责任人合计罚没2320万元

来源:中国能源网2026年08月04日 17:23

央企上市公司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四年的系统性财务造假案尘埃落定。7月2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6〕31号),因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13名时任高管合计被罚1620万元,公司及责任人合计被罚2320万元。

四年虚增营收近百亿,三种手段交织造假

经证监会查明,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多处重大虚假记载,违规手段分为三类。一是通过融资性贸易虚增营收。 2018年至2019年,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交易仅有合同与资金流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付,本质是以贸易名义开展资金拆借。公司对此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0.98亿元、29.9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50.79亿元、29.80亿元,分别占各期对外披露营收的22.48%、14.17%。二是代理业务滥用总额法核算。 2020年至2021年,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代理业务,企业仅承担居间中介职能,不掌控货物、不承担价格波动风险,按会计准则只能以净额确认佣金收入。但公司违规采用总额法,全额确认收支,两年合计新增虚假营收超15亿元。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51亿元、10.13亿元。三是跨期调节土地出售收入。 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5.02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

综合以上手段,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96.6亿元。

三任董事长被追责,13名责任人合计罚款1620万元

证监会认定,际华集团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及当事人在申辩中提出的“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已勤勉履职”“量罚过重”等意见均未被采纳。

具体处罚方面:对时任董事长李义岭、袁海黎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邱卫兵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彭长清处以8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静疆、马建中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司已被实施ST,业绩持续亏损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股票自2026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际华集团”变更为“ST际华”。

公司经营层面同样面临压力。财报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3.48亿元,同比下滑17.39%;归母净利润亏损1.22亿元,同比大幅下滑1743.10%。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为-2.96亿元至-2.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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