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首个自治区级供热地方性法规

来源:新疆日报2026年08月07日 09:55

本报乌鲁木齐8月6日讯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王亚芸报道: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出台的首个自治区级供热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48条,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群众关切的住宅供暖温度不高、设施维修权责不清、投诉维权流程较慢、温度不达标退费争议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行了回应。

“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居民卧室、起居室室内达标温度为20℃,较国家通用18℃标准提高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处二级调研员王宁介绍,《条例》包括多项惠民内容,提高了居民供热达标温度标准、设定了测温标准规则、明确了退费标准,首次以专项条款形式清晰界定入户阀门维修维护责任。

《条例》明确,供热单位测温时间,要避开12:00—16:00气温最高时段;测温点位为房间中心距地面1.4米—1.5米处。同时,还明确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50%采暖费;低于18℃的,按日退还100%采暖费。退费起止时间为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

《条例》还从制度上构建了企业处置、行业监管、应急接管三级闭环管理机制,明确热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应当24小时内上门测温,供热设施故障应当2小时内启动抢修,停暖要提前告知,确保群众供暖诉求有人接、问题能处置、困难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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