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到付“超收费”引质疑,为何不提前告知支付方?
来源:长江云新闻 2025年02月21日 11:57 作者:王雨湄 桂亮
2025-02-21 11:57 来源:长江云新闻 作者:王雨湄 桂亮

“春节期间,我收到的顺丰快递费用均为18元,唯独一个到付的包裹却要收取28元,且事先并未告知为何要多收10元,这似乎并不合理!”近日,来自武汉的张先生向长江云新闻(027-87122222)投诉,对顺丰快递为何不事先通知到付额外费用表示质疑。

“春节期间,我收到的顺丰快递费用均为18元,唯独一个到付的包裹却要收取28元,且事先并未告知为何要多收10元,这似乎并不合理!”近日,来自武汉的张先生向长江云新闻(027-87122222)投诉,对顺丰快递为何不事先通知到付额外费用表示质疑。

(图为张先生收到快件后、支付邮费前,微信弹窗显示的费用明细)

消费者疑问:为何未在寄送前通知到付费用超出常规?

在今年春节期间,武汉市民张先生通过网络购买了几张卡牌。卖家选择了顺丰快递的到付方式,并于大年初六寄出了包裹。然而,当张先生在收货时,快递员才告知他需要支付28元的费用,这让他感到困惑不解。快递详情单上显示需额外支付10元的高峰期附加费,对此张先生并无异议。然而,他质疑为何顺丰快递在寄送前未提前告知这一超出常规的到付费用。张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他应当享有知情权。

(图为张先生收到的“快件发出通知”,未显示邮寄费明细)

依据张先生所提供的快递详情,长江云新闻记者注意到,顺丰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向他推送了快递寄出消息。然而,通知中并未明确显示到付费用的具体金额,也未说明为何要额外收取10元的费用。张先生表示:“虽然春节期间加收10元作为高峰期附加费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消费者,我同样拥有选择权。我可以选择延后寄送,或者选择其他快递。”

长江云新闻记者查阅顺丰官网看到,春节前顺丰快递也确实发布了关于加收资源调节费的通知。“2025年1月28日-2025年2月4日春节假期期间,顺丰将对寄递服务加收资源调节费。对于部分长期深度合作的月结客户和金牌及以上顺丰会员,免收高峰期附加费和节假日服务费”

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就在前不久,武汉的李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他在网上购买了几件球迷周边产品,商家采用顺丰快递到付的方式。然而,当快递送到李先生手中时,他惊讶地发现运费竟然高达41元。李先生表示:“我购买的商品本身价值不过百元左右,而快递费用却要收取41元,这显然不合理。”

(李先生供图:所购为布质球迷周边产品。产品很小却用大箱子邮寄,李先生认为这才产生“超规格”运费。)

对此,顺丰快递客服给出的理由是超规格了,但这个解释让消费者张先生难以接受。“我购买的是商品是布质的,可以折叠起来放,完全不需要这么大的箱子,即便快递员是好心,保护寄出的物品,但超出正常费用是不是应该提前说一声呢?不管是卖家还是快递公司,都有这个责任告知支付方。”

顺丰客服:收件人认为到付费用不合理可拒收

2月19日,长江云新闻记者联系上顺丰客服,客服人员表示,春节期间,公司对外发布了调价的通知。“既然他是收件方、又是付款人,他都不知道春节调价这事儿,我们还是非常体谅的,但我们的流程没有任何问题。”客服人员告诉长江云新闻记者。

那么,作为支付方如何第一时间知晓邮寄费用呢?顺丰客服表示,他们会第一时间告知寄件人,系统也会有弹窗,“但是张先生这个单子是到付,那么,寄件人应该第一时间把邮寄费多少跟收件人沟通好。”

顺丰客服说,一般情况下,买方选择到付,就意味着已跟卖方达成协议。“我们把快件送到收件人时,系统按流程再次弹出收费明细,如果收件人觉得费用不合理,可以拒收,这个件可能就又寄回去了。”

但对于顺丰客服的回复,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作为快递实际支付方,超过常规的费用是不是可提前告知支付方呢?“不管是通过短信还是微信公众号,顺丰都可将费用明细第一时间推送给支付方,毕竟我是最终付款的消费者,当然享有知情权,而不是完成快递后,消费者再来投诉解决。”

客服人员表示目前已经退补了张先生10元的消费券,对于他的建议也会反馈至总部。

律师:快递到付费用明细,卖方和物流公司均有义务提前告知实际支付方

关于快递到付费用争议的问题,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的罗胜律师表示,从上述案例来看,消费者聚焦的重点是实际支付方的知情权。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方,物流公司的告知义务应当基于合同关系和实际操作流程来综合评估。据张先生所述,寄件人(即卖方)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中规定运费由收货人张先生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卖方作为托运人有责任向物流公司提供收货人的信息以及运费的支付方式。同时,物流公司有责任向寄件人(卖方)确认运费的标准、计算方法以及到付条款,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

而收货人张先生虽然不是运输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作为运费到付的实际支付方,其权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债务)。物流公司在实际交付时需向张先生明确告知快递费的收费明细,以确保其对此知情并完成支付。

“因此,关于快递到付的费用问题,尤其是当费用超出正常范围时,卖方和物流公司都有责任提前通知买方,即实际的支付方,这是他的法律权利。”罗胜律师强调。


【责任编辑:李扬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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