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一审被判十六年六个月

据“六盘水中院”微信号消息,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李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显示,李志明1996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获学士学位(函授);1999年12月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现湖南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李志明1982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监利县支行黄穴营业所信贷员,在农行工作至2011年1月;同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助理;2012年3月至2016年5月任湖北银行行长助理;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北银行副行长。2017年12月,李志明于加入贵州银行,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作为贵州银行党委书记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自2018年4月起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21年1月28日,李志明辞任贵州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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