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来源:新疆日报2026年06月05日 09:15

本报乌鲁木齐6月4日讯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于江艳报道:为进一步规范电子证照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日前,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电子证照签发、变更、管理、应用等,将于6月20日起施行。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办法》明确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区范围内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负责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和管理、建设、运维、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自治区统一的电子证照目录,确保电子证照目录管理规范、动态更新;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子证照制发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电子证照制发、数据归集、更新维护、应用推广、异议处理、安全保障等;各地(州、市)数字化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更新、应用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负责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和维护等工作。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发生变更的,增量电子证照制证签发、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改造由变更后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负责,原签发部门应向变更后的签发部门移交存量实体证照数据。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凭证或者归档材料,电子证照归档纳入电子档案管理。群众和企业可通过新服办、新企办APP或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申领、亮证、授权使用。

电子证照用证部门在政务服务办理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证照,原则上凡是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证照信息的,不得要求持证主体提供实体证照或复印件。鼓励本地区水务、电力、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及金融、物流、文旅、公交等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用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用证部门负责保障本部门用证信息安全,确保依职能合法合规查验用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工作人员违规签发、变更或使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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