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破坏生态环境,欧某某被判赔2300余万元

来源:新京报2026年06月05日 16:28作者:陈璐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显示,欧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稀土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决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2022年3月至4月期间,欧某某伙同钟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矿点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盗采稀土矿。该团伙分工明确并以合伙方式入股非法开采,其中欧某某占股6.7%,与钟某某、徐某某共同负责出资购买盗采稀土矿所需肥料。

2022年4月7日,该矿点在出了几包湿稀土矿后被相关部门巡查发现并查处。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稀土矿价格约为52万元/吨;又经鉴定,被告人等非法开采稀土矿破坏稀土氧化物21.65吨,价值1125万元,造成约2万立方米土壤受到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128.7万元。

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用于国防、高科技和新能源产业领域,非法开采不仅会造成宝贵资源流失,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威胁当地居民健康和农业生产。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欧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导致矿点及周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欧某某对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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