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社会关注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矿区生态修复、矿业用地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逐一作出回应。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条例》总体上呈现了“四个全”的特点: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下一步,自然资源部门将把一体化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作为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作出详细解释。在矿业权取得方面,《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助力增储上产。
在转让与续期方面,《条例》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以遏制“圈而不探”现象。在费用与激励方面,矿业权人须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同时《条例》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免情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新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条例》则从可操作性层面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六方面重点:建立全链条政策体系,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统筹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建立健全供应安全预警监测体系;推动12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针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研究制定有关文件和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具体而言,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当依法备案,基于备案信息从单位规模、技术能力、人才装备、信用状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能力评价,并基于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
矿区生态修复是实现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相关负责人强调,《条例》在新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制度安排。在压实责任方面,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对采矿权转让中涉及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政府负责治理。在全链条监管方面,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分区分期实施和验收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修复”,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并“专款专用”。此外,明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修复,体现“谁修复、谁受益”原则。
矿山项目落地离不开用地配套。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矿业用地的内涵、土地供应方式、临时用地操作规则和复垦修复验收要求,为完善矿业用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还提出,编制开采方案应对空间使用作出安排,推动矿山企业提前将矿产资源开采用地上图落位,进一步加强矿、地融合,深化“净矿”出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