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元“骑手险”遭拒赔 法院明确:等单、备岗出险在保障范围

来源:金融时报2026年07月15日 14:43

2元,也就一瓶矿泉水的价钱,就能给外卖骑手穿行城市、奔波接单时添一份安心保障。然而,当意外降临,这份保障却可能因保险条款隐晦难懂、免责声明不突出,又令人不那么安心。近期,多地法院相继公布了骑手意外险相关纠纷案。

小姜是上海的一名外卖骑手。2024年7月的一个清晨,他像往常一样,在接单前通过平台购买了一份保费2元的“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不料,他还未来得及开始接单,便突发交通事故,导致右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事故全责方已向小姜赔偿28万余元。伤愈后,想起自己曾购买过意外险,小姜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于是小姜上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伤残赔偿金及相关鉴定费用。

庭审中,小姜认为,成功购买保险后,凭证载明保险已生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小姜已获侵权方赔偿,不应重复获赔。且依据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从接单开始至订单签收完成后一小时”,小姜系在接单前发生意外,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将保险期间等免责条款隐藏于投保页面附件中,未在主页面直接展示,也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长,且保险凭证中未明确载明时间限制,应认定其未就相关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骑手个人意外险属人身保险,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姜3万元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北京一起案件中,骑手田某每日跑单前通过外卖平台购买3元意外险,保费从当日报酬中扣除。后田某被人发现在租住房屋内猝死,公安机关认定为非刑事案件。保单载明,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被保险人为田某及平台合作商,猝死保额60万元,保险期间为当日9时06分至次日1时30分,但猝死条款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田某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时段、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为由拒赔。田某的法定继承人上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一是有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猝死保险金条款系某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案涉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客观上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平台合作商只是名义上的投保人,实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是客观上有投保需求和保险利益,且实际支付了保费的骑手。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田某及相关受益人不产生效力。二是在猝死者独自死亡,难以明确具体死亡时间的情形下,不应苛责猝死者及其家属有能力证明其究竟是死于某具体的时间段。基于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审核,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田某猝死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存在高度盖然性。三是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且有权决定其工作时间。在认定外卖骑手是否处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时,不应仅参照平台记录的接送单时段,还应考虑骑手等待接送单、接单间隔或者为接送单进行准备的过程,在无证据显示田某在保险期间内会彻底脱离外卖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田某的猝死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保险金,二审维持原判。

“2元保费的背后是劳动者对降低自身从业风险、寻求可靠安全保障的朴素期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杨阳表示,外卖骑手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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