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子公司被“算旧账”,涉东旭光电造假案,诉讼请求金额183万元

来源:深圳商报2025年12月05日 17:25

12月4日晚间,中信证券(600030)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石家庄中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据悉,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为被告之一。涉诉金额方面,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2万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据公告,华南公司的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2020年1月,广州证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本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本案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被告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公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东旭光电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已退市。本案原告均为证券市场投资者。

因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等行为,东旭光电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案所有原告的交易行为与东旭光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旭光电应依法对原告诉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广州证券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73条、第19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规定,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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