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后感情破裂,男子为顺利结束同居生活转账10万元给女方,待对方搬离后心生悔意,一纸诉状想要追回全部钱款。
这“分手费”,他能要回吗?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该起财产纠纷案件,认定案涉款项系自愿给付的分手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男)与被告毛某(女)曾系恋爱关系,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在黄某名下的房屋内。
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分手,但就毛某搬离住所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尽快解除同居关系、促使毛某顺利搬离,黄某主动向毛某转账10万元,毛某收到款项后随即搬离了黄某住所。
事后,黄某心生悔意,认为毛某取得该1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某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0万元款项系黄某为促使毛某搬离、解除同居关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协商达成的给付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款项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系基于情感、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不属于不当得利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承担自身转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给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保持理性谨慎,转账时尽量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用途,避免因一时冲动作出财产处分,事后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稳定有序的民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