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现场执法检查中,查处一起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天津市亚通电线电缆厂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前往天津市亚通电线电缆厂开展现场检查,核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新能源线缆生产线绝缘挤出工序正处于生产作业状态,但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装置风机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投入使用。
据核查,该绝缘挤出工艺生产原料为聚乙烯,属于有机聚合物,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条款明确要求,涉有机聚合物加工工序生产期间,必须规范安装并全程启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效管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该厂生产时闲置废气治理设备,直接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违反大气污染物治理相关管理规定。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2026〕053号),对天津市亚通电线电缆厂作出罚款六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6月26日。














